【民事案件】父親遺留下房屋,居住多年後卻遭大哥提告遷讓房屋!?委任律師成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2019-12-17
案例背景:
系爭建物為父親遺留下之財產,當事人於90年間將系爭建物借名登記於大哥名下,並約定應讓當事人居住、使用至去世為止,然大哥卻於106年間母親過世後,藉訴訟欲讓當事人搬離系爭房屋。
案件結果:
- 按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自無不可,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則以補充解釋之方法定之,並參考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再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
- 經律師調閱資料、傳喚多位證人後,研判當事人於90年間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給大哥的行為,可能係附負擔之贈與,或是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於訴訟中以書狀向大哥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成功說服法院採認雙方為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大哥無從再主張系爭房屋全部為其所有,故其要求當事人遷讓房屋之請求遭駁回。
- 另一方面,再同時提起反訴確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因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部分為當事人所有,經法院認定此乃父親之遺產,應為繼承人即兄弟所共同繼承,成功幫助當事人取回應得之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