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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遭追討積欠多年債務怎麼辦?別放棄,委任律師成功確認債權不存在!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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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遭追討積欠多年債務怎麼辦?別放棄,委任律師成功確認債權不存在!

案例背景:

原告多年前積欠信用卡款項,聲請信用卡時的銀行,已因金融機構整併易主,其債務也被打包出售,轉讓予民間資產公司,多年後突然收到催討通知,並被聲請強制執行。

 

案件結果:

  •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前段、128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28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 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又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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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律師幫忙聲請閱覽歷次強制執行卷宗,發現系爭債權於9412月讓與資產公司,則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9412月即處於可行使之狀態,但至11092日止,資產公司並無任何中斷時效之情事發生,則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當事人自得拒絕給付,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成功取得勝訴判決,讓當事人今後均可免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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