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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年前簽立本票怎麼辦?委任律師成功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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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年前簽立本票怎麼辦?委任律師成功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案例背景:

原告多年前因購買商品辦理貸款而簽發本票,因購買該商品係遭到詐欺,故並未按期清償,期間銀行經歷金融合併,亦多年未予催討。詎料,卻突然收到催討通知,要原告連本帶利清償債務。

 

案件結果:

  •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之效果,僅係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原來之權利並未消 滅。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本票言,係本票發票人取得拒絕 給付之抗辯權,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判決要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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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律師幫忙協調債務,發現系爭本票於86年間簽發,當事人陸續清償至88年間,而自88年起至91年之3年當中,被告並無任何催討以中斷時效之情事發生,則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於91年即已罹於時效,當事人自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成功取得勝訴判決,讓當事人毋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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