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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區Law Section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之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

司法院為便民,提供裁判費計算機,可自行輸入金額計算裁判費: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165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01-1-20.html
一、發生車禍當下:
(一)停好車輛,注意自身安全,立即報警處理。並注意現場自否有傷者,於報警時一併回報警方,由警方派遣救護車。
(二)維持現場完整,先自行拍照蒐證,請勿任意移動車輛以便警方到場丈量採證。
(三)當警方到場,請跟警員詳細說明車禍發生狀況,隨後配合警方至警局製作筆錄,若有行車記錄器則ㄧ併交付檔案,或是請求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等證據,並收取當事人車禍聯單。
(四)若有受傷,儘速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備用。

二、後續處理方式:
(一)於車禍後30日,向警方申請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作為證據。
(二)於車禍後之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以利理賠出險。
(三)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四)若對於車禍涉及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疑惑,可向律師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車禍須擔負何種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若車禍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結果,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對於人身傷害、死亡或財損部分,可能須擔負民事第184條第191條之2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四、車禍民事部分之求償範圍大致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救護車費用。
(三)醫療及復健器材。
(四)看診之計程車資。
(五)看護費用。
(六)工作損失。
(七)車輛維修費用。
(八)勞動能力減損。
(九)精神慰撫金。
(十)喪葬費用(若發生死亡結果時)。

五、如何提告(民事部分)?程序為何?
(一)一般來說,車禍案件可先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惟若調解不成,刑事部分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事部分應於事發後2年內(民法第197條)提告,以免逾越時效。
(二)尋找信任之律師諮詢,將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交給律師,由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
(三)起訴狀審閱無誤後,請律師將起訴狀遞交法院。
(四)法院擇期開庭審理,可由律師陪同到場,或是由律師獨自出庭即可。
(五)審理終結後,等待宣判結果。
(六)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聲明上訴。
(七)若雙方均未上訴,原告可持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車禍刑事之提告流程請參:https://lawyerwrf.com/page/law_index.php?group_id=27#page

首先,譬如以車禍事件為例,扶養費用損失、或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等債權,都是按月給付、隨著時間慢慢發生,如若不幸發生車禍事故之年齡尚輕,那扶養費或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金額自是十分可觀。

打個比方,倘若車禍受害者甲可以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為每月1萬元(每年12萬),假設甲距離勞動基準法之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0年,就這些個別每月1萬元之債權,希望對方一次給付給我們,從中就要扣除中間利息,而不是每年12萬直接乘以30年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才是實際上可一次請求之數字,這是司法實務上長久下來的做法。

而網路上有提供「霍夫曼係數表」,可以自行套入公式計算,然最方便的方式,其實是利用司法院提供之「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註1),直接填入資料,即可自動算出可一次請求之數字。

司法院網站只需要輸入以下資訊(其他不用):

1、    在網頁第一行輸入事發時之年薪。
2、    在「計算選項」欄位,輸入起算日~終止日,起算日為事發之日期,終止日為被害人滿65歲之日期。
3、    按下「試算一次給付現值」鍵。
4、    即會得出「霍夫曼一次給付金額」(試算結果欄位第4行)。

註1: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非法院的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即一般所稱之公所調解)。

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一般民事案件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還是可以隨時向法官陳明願移付調解程序,若因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01-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