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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區Law Section

一、原則上應以書狀聲請之,惟例外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81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之財產(如不動產、汽機車、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等)、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或經營月營收20萬元以下之小生意,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包含薪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政府補助、贍養費等收入),以及兩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包含房租、伙食費、日常生活雜支、交通、醫療、強制性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水電費等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扶養義務人等資料均填寫清楚。

但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若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收入、扶養費支出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者,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清冊: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81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債務發生原因?有無設定擔保或優先權(如設抵押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實務上經常係參考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之資料進行填寫。

五、債務人清冊: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81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何人積欠聲請人錢?欠多少錢?何原因欠款?有無設定擔保等?然實務上甚少發生債務清理之聲請人,在外尚有債權之情況。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