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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區Law Section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以下三種狀況,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僅能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一、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譬如買賣機器設備者,賣方尚未將機器設備交付買方,即不得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價金。

二、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譬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旅居海外者。

三、支付命令之送達依公示送達為之者:譬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所在不明,而訴訟文書必須公示送達者。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故倘若我們手中握有他人簽發之本票者,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二、次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行之裁定。」、「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2 年台抗字第163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原判例意旨可參,足見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僅作形式審查,不會理會實體抗辯,對債權人而言,可省去催債、提告之繁瑣程序。

三、聲請程序:
(一)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
(二)聲請狀應附本票原本。
(三)至法院遞狀,並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四)收到本票裁定後,即可前去國稅局查詢相對人之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

四、注意事項:
(一)依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時效自發票日起算3年,就算取得本票裁定,時效並不會延長,必須定期聲請強制執行,以延長時效。
(二)本票原本應妥善保存,聲請強制執行時,仍須檢附本票原本交予民事執行處。
一、應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共同債務人有數人者,可擇一聲請)。

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毋需至證明之程度),並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惟依同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案件即會由非訟中心改為民事庭開庭審理。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