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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
<查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內容>

(一)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二)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二、承上,倘若行為時已滿14歲,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是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仍會有被判刑之可能,不可不慎。

<延伸閱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
ㄧ、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規定,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是刑法係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緩刑,然少年放寬為三年。

二、另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是倘若係少年犯罪,也別忘了主張應依此條減輕其刑,爭取緩刑之機會。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立法者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不付審理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或是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倘若少年符合以上規定,就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03.html